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省级分支机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省级分支机构在区域综合协调作用,根据《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结合本联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批复设立的省级联盟,是本联盟根据开展活动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智慧旅游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是本联盟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支机构由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直接领导,按照《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及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的其它有关制度,在本行业领域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当地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智慧旅游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管理,竭诚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促进智慧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筹建
第五条 省级联盟筹备组组长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具有法人资格,至少从事5年以上旅游及旅游信息化行业,且区域内经营规模较大, 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和较高社会知名度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2、应申请并通过审核成为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3、遵守《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章程》,并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种会议及活动等。
第六条 设立省级联盟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省旅游局出台关于设立省级联盟分支机构的政策文件。
2、按照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章程,应有10家及以上智慧旅游产业链企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
3、省旅游局有关领导(离退休领导),或省旅游局信息中心领导(离退休领导)应出任省级联盟的主要领导。
第七条 申请筹建省级联盟流程:
1、省级联盟筹备组组长单位向联盟提交《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申请表》,经联盟秘书处初审,报联盟理事会审议,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完成副理事长单位相关手续。
2、省级联盟筹备组组长单位向联盟提交《成为省级联盟筹备组组长单位申请表》和《关于在××省筹建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申请书》,经联盟秘书处考察、座谈交流,符合上述条件后,报联盟理事会审议,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审批,由联盟书面批复。
3、省级联盟筹备组组长单位向联盟提交《××省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筹建方案》,经联盟秘书处辅导完善筹建方案,报联盟理事会审议,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审批。通过后联盟书面批复。
第八条 筹建省级联盟主要流程:
1、拟定省级联盟三大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理事会、秘书处、专家顾问)。
2、制定省级联盟理事会工作条例。
2、根据需要召开不少于一次省级联盟筹备会议。
3、省级联盟成立大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省级联盟面向本省,为智慧旅游行业、会员提供服务。主要任务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智慧旅游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主动参与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产业建设和行业管理的工作;
2、积极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调查研究智慧旅游发展现状、动态、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4、开展省外智慧旅游事业的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
5、组织智慧旅游业务培训,开展智慧旅游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6、落实本省内会员按照联盟统一标准向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缴费;
7、按照智慧旅游产业技术标准给予评价、认证服务;
8、定期举行全省智慧旅游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展览、论坛和评选活动;
9、开展全省智慧旅游产业高端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10、为全省各有关城市和单位提供智慧旅游产业的规划咨询;
11、协助联盟与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用户的沟通,为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提供创新型智慧旅游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合理化建议,促进全省相关部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12、整合智慧旅游规划、投资、建设、运营、服务产业链上下游的丰富资源,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全省智慧旅游城市的应用市场。
13、承办联盟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长1名(由省旅游局相关离退休领导、筹备组组长担任或其推荐人员担任)、副理事长不超过15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筹备组组长推荐人员)、副秘书长若干。以上组成人员经联盟同意并备案。
分支机构理事会任期遵守联盟规定。任期满,在联盟组织指导下开展换届工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若干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由分支机构聘任,报联盟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xx省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理事会工作条例》,报联盟审批后执行。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联盟备案。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联盟备案。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结果报联盟备案。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召开分支机构理事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报告联盟秘书处;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会议召开情况及成果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之名,或者以“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名义举办的各种活动,必须事前经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审批同意,并按批准 同意的内容和要求开展相应的活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之内,由分支机构向联盟秘书处提交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果的专题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和联盟之间,应该建立通畅的信息通报制度。分支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将自身业务开展及行业动态情况等,及时向联盟秘书处报告,以便联盟及时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导,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年检制度。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对上一年度遵纪守法、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组织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报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团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并按照《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报联盟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行省级联盟理事长负责制,重大财务活动由省级联盟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日常财务管理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联盟下拨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行业内核准的各项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本条第一款,是指由分支机构在本省内发展的会员交纳的会费,该会费由联盟按年度70%留作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经费,由分支机构向联盟每月提出会费经费支出申请;其余收入由分支机构直接收取。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银行基本账户,其资金收入和支出,由分支机构依托单位(省级联盟筹备组组长单位)在其单位帐户下设立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分支机构记帐科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收取收取的赞助费和其他各种服务费,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得的合法资产,必须用于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转移和挪作它用。未经联盟授权不得进行实体投资。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联盟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换届或负责人更换之前,依托单位应向联盟秘书处提供财务报告,必要时,由联盟组织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更或终止:
1、为了合理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进行整合的;
2、违反《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章程》和本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终止前,必须在联盟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资产清查组织,处理善后事宜。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归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所有,用于符合本联盟章程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