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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介绍

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

 

联盟名称: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英文译名为:China Smart Tourism Industry League,缩写为 CSTIL 。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

 

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是在中国智慧旅游促进会指导下,由政府、从事智慧旅游相关软硬件企业、电信运营商、旅游门户运营商、智慧旅游服务商、高校、科研院所、酒店、租车服务单位、旅游媒体、国内知名景区及旅游行业相关协会、投资机构等自愿组成的集智慧旅游规划、投资、建设、运营、服务一体化的企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在中国智慧旅游促进会指导下, 通过搭建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检测机构和城市旅游部门、景区管理部门之间的平台,增强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智慧旅 游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领域的研究与自主创新,形成智慧旅游规划、投资、建设、运营、服务一体化解决方案,开拓智慧旅游应用市场,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 标准,促进智慧旅游产业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联盟的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统一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智慧旅游产业技术标准及评价、认证体系;

2.定期举行全国智慧旅游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展览、论坛和评选活动;

3.开展智慧旅游产业高端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4.为有关城市和单位提供智慧旅游产业的规划咨询;

5.加强联盟与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用户的沟通,为国家和政府/城市相关部门、行业提供创新型智慧旅游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合理化建议,促进国家和政府/城市相关部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6. 整合智慧旅游规划、投资、建设、运营、服务产业链上下游的丰富资源,帮助企业开拓中国智慧旅游城市的应用市场。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理事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

联盟设立理事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经理事会和理事长授权,执行理事长为联盟的负责人,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竞选连任。联 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指导委员会是联盟理事会的政策顾问机构;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理事会的技术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机 构。

 

第六条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1.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会员单位(联盟第一届理事会员单位见附件)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执行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2.理事会的职责

2.1 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2.2 批准和取消联盟会员资格;

2.3 选举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

2.4 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2.5 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2.6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2.7 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2.8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2.9 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2.10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 会由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 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3.1 修改联盟章程及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3.2 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3 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4.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5.联盟执行理事长

联盟执行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执行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自行辞去其职务,由理事长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1.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会员单位推荐的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2.专家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2.1 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立项和资金支持;

2.2 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智慧旅游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2.3 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2.4 审查各项目及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2.5 专家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2.6 定期召开联盟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第八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1.秘书处的组成

联盟秘书处由联盟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名,专职副秘书长一名,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执行理事长单位负责提供,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

2.秘书处的职责

2.1 执行联盟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2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2.3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4 负责协助联盟专家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政府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2.5 管理联盟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2.6承办每年在天津举办的中国智慧旅游高峰论坛,以及举办国内相关智慧旅游相关展会、论坛、沙龙等工作;

2.7 负责联盟与各城市政府、各地方旅游局、行业协会、各景区、高校院所、新闻媒体进行日常联络沟通,开展对外宣传,管理中国智慧旅游大数据网站及联盟内刊;

2.8 组 织会员企业对接全国各省市旅游局、景区管理部门进行智慧旅游城市和智慧旅游景区顶层规划、信息化项目招投标等,组织联盟专家委员会进行智慧旅游城市和智慧 旅游景区项目方案专家论证,引导政府部门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会员企业从智慧旅游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服务整体进行承建等。

2.9 与国家相关机构、高校、企业举办智慧旅游人才培训认证等工作。

2.10 负责联盟投资基金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为联盟会员企业投资融资服务,以及地方智慧旅游项目融资等服务。

2.11 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3.联盟秘书长

联盟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选派,副秘书长由执行理事长和各副理事长单位选派。秘书长向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和专家委员会主任负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联盟(或联盟依托单位)负责。

 

第九条 联盟理事

联 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智慧旅游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生产、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理事,享受联盟理事权利,承担联盟理事义务。各联盟 理事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理事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非联盟单位,经理事会成员提名,单位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可 成为联盟理事会理事单位。

1. 联盟理事的基本条件

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1.2 在智慧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智慧旅游行业技术进步;

1.3 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本数)通过。

2.联盟理事的权利

2.1 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2 向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2.3 委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工作;

2.4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2.5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2.6 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会员的权利;

2.7 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3.联盟理事的义务

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确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资金投入,且按照各自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3.3 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4 根据各联盟会员的优势,愿意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等科技资源,对联盟会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3.5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联盟会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3.6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的专项资助,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

4.联盟新理事的加入

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1.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4.1.2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1.3 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4.2.1 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4.2.2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4.2.3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2.4 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即成为联盟的正式理事,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理事证书。

5.联盟理事的退出

联盟理事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6.联盟理事的除名

联盟理事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如果被除名的是联盟发起人,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经联盟其他发起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理事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十条 联盟会员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智慧旅游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生产、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会员,享受联盟会员权利,承担联盟会员义务。各联盟会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会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1. 联盟会员的基本条件

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1.2 在智慧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智慧旅游行业技术进步。

1.3 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

2.联盟会员的权利

2.1 优先享有成为联盟理事权利;

2.2 定期列席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3 定期参加专家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组织的联盟有关工作;

2.4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2.5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2.6 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会员的专利;

2.7 退出联盟的权利。

3.联盟会员的义务

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具有推动成果转化的行为和思想;

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3.3 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4 参加联盟会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4.联盟新会员的加入

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1.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4.1.2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1.3 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4.2.1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4.2.2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2.3 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即成为联盟的正式会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会员证书。

5.联盟会员的退出

联盟会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6.联盟会员的除名

联盟会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会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联盟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1.联盟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社会捐赠;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的活动经费;

(4)联盟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成果转化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2.会费的缴纳

(1)标准:

执行理事长会员单位(企业编制)每年向联盟缴纳的会费为10万元;

副理事长会员单位(企业编制)每年向联盟缴纳的会费为6万元;

理事会员单位(企业编制)每年向联盟缴纳的会费为3万元;

普通会员单位(企业编制)每年向联盟缴纳的会费为1万元。

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促进会等非企业编制会员实行联盟年费减免。

(2)交费时间:

会员单位每年第一季度末(3月31日)之前将会费交齐,未经批准不交会费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联盟,不再享受会员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已缴纳的会费不再退回。

(3)会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讨论确定。

(4)新加入联盟的单位,在接到联盟正式批准加入文件后的一个月内按上述标准要求交齐会费。

3.为了联盟业务更多、更好的开展,联盟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及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对于捐赠以及赞助的单位和个人,联盟将通过联盟网站、杂志等方式进行公开。

4.政府部门拨款资助、联盟经营和服务收入及其他正当收入,由财会人员入账,作为联盟的经费统一使用。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

1.联盟经费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会务费

(1)会员代表大会;

(2)理事会;

(3)专家委员会会议以及专业会议等会议的会务费。

3.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和技术交流、技术讲座、技术培训的费用补贴

4.常设机构的办公、业务费用及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1)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

(2)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通信费;

(3)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购置费;

(4)办公用房及水电费;

(5)联盟网站运行维护费;

(6)专业报纸书刊费。

5.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1.联盟的经费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盟未注册法人之前,联盟经费实行由执行理事长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在联盟取得法人账户后,联盟经费由执行理事长依托单位统一转至联盟法人账户。根据经费使用范围有关规定进行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3.联盟常设及沟通及其所属业务系统,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以财务报告的形式报理事会审查,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第十四条 经费监督

1.联盟经费受理事会监督,秘书长每年将经费收支情况和年度预决算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2.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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